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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治理进入攻坚区 违法排污将按日计罚
 点击数:879次 添加时间:2016-8-30 [打印] [返回] [收藏]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对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个别条款的修改,主旨是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投资项目审批与环评审批脱钩。

           

                 海洋生态治理进入攻坚区 违法排污将按日计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8月2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拟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30万元的罚款上限,并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中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当日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称,针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草案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方面的内容: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对新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修正草案予以衔接。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草案还就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改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
  
  拟不设罚款上限
  
  据公开资料,此次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了现行30万元的罚款上限,改为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2年,1999年进行过一次修订。2000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该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30万元罚款上限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过责不相当。通过提高处罚力度、不设罚款上限,能够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意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为加大处罚力度,草案还增加了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并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
  
  为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草案规定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并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草案修改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包括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同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向环保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验收。
  
  陆源污染成****“毒瘤”
  
  事实上,在上述铁腕治理背后,由于陆源污染物的大量排放、过度的捕捞、大规模围海造地以及船舶溢油等人为因素的祸害,使得本来就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呈现日趋严重的“亚健康”。公开资料显示,海洋生态系统包括滨海湿地、河口、海湾、珊瑚礁、红树林等,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巨大的生态价值。然而近年来,我国滨海湿地大量丧失,近岸海洋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海洋生态已经基本处于“亚健康”。
  
  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2010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最新数据显示,国家通过对6.4万平方公里的18个海洋生态监控区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处于健康、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的海洋生态监控区分别占14%、76%和10%。
  
  在一线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多年的天津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主任张秋丰表示,陆源污染、大规模填海造地、过度捕捞以及船舶溢油都是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原因。但是,陆源污染是最为严重的,特别是在我国渤海海域。
  
  据了解,渤海包括黄河、海河、滦河、大凌河、辽河、山东半岛水系和辽东半岛水系等七大水系,陆地上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直接排放、河流携带和大气沉降等方式输送到海洋,已经严重影响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业界资深人士张秋丰介绍说,由于污染物中含有大量的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造成附近海域海水富营养化加剧,这也是导致我国近岸赤潮、绿潮灾害频发的主要原因。
  
  海洋污染带来的损失在逐步加剧。资料显示,早在1999年渤海海域就发生影响面积达6000平方公里的大规模赤潮;2005年浙江沿海的赤潮导致大量网箱养殖鱼类的死亡,造成了数千万元的损失;2008年,黄海海域因浒苔绿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3亿元。
  
  为海洋生态划红线
  
  由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随着陆源污染物排海量的加大,包括海上溢油等大面积污染事件多次发生,外界要求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建议不绝于耳。
  
  2014年,天津农学院院长邢克智在参加两会时明确指出,现行的海洋污染违法成本较国外偏低。据其称,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对超标排污行为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到5倍的罚款,且上不封顶。而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停留在2万至10万元罚款的水平上。“行政处罚巨大差异所形成的环境违法,势必将向海洋倾斜,造成海洋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
  
  此外,邢克智也指出,现行法律法规侧重于工业污染防治,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养殖污染等方面规定较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在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多不具可操作性。特别是海洋生态损害和补偿立法还存在空白,致使目前一些新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
  
  同样对于“海洋排污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曾参与海洋生态调研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曾明确指出,应当有效运用罚款、按日计罚、限期改正、责令停产、限产等法律手段,建立按日计罚的处罚机制,针对企业负责人建立与其年度收入挂钩的罚款机制。
  
  此外,根据人大新闻网介绍,修正草案对新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予以衔接。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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